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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明职业病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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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有注意到文书里的职业病危害吗?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你是否能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本期以案说法,小编以一起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案例,来谈谈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的有关情况。


  案情简介


  近期,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在某用人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明确劳动者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


  根据企业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该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其他粉尘和高温。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相关材料。


  通过询问调查该企业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一步证实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证据链。


  处理结果


  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本案经执法人员一步步抽丝剥茧,找出了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同时也反映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时的一些问题:


  一切非书面的告知行为,都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履行好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文章来源:临泽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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